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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调整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7月18日,州政府印发了《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调整后,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通知》要求,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全州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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